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025-12-04
吉林/吉林 质疑投诉
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吉林/吉林-2025-12-04 00:00:00

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吉市财发〔****〕***号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长春市鑫华振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合肥路交汇嘉惠红树湾*栋***

二、基本情况

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本机关依法实施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参与“吉林工贸学校新能源汽车实训教学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项目采购*[********]*****号(**********))”时,投标文件提供的工作人员信息存在虚假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处理决定和处理依据

你单位在被发现的此项问题,行为终了之日在****年*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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