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11-26 00:00:00
关于推进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甬交发〔****〕**号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号)、省市有关文件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险内容
(一)保险内涵。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我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保险产品。
(二)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包括投保项目的施工地内,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相关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二、投保与承保
(一)投保项目。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工程项目应遵照通知要求执行。已开工未投保的项目,需按通知要求进行投保,投保时可按剩余工期或剩余工程量进行投保;已开工已投保安责险但无事故预防服务的,需按通知要求完善合同、补充投保内容,并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二)投保主体。投保主体为项目施工单位,投保主体在项目开工前,以施工项目标段为单位,投保安责险。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施工单位名义为项目标段投保。
(三)承保主体。承担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
*.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配备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人员;
*.满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覆盖投保主体的开工至交工验收之日;交工验收以后剩余工程相关保险责任和费用可与保险机构另行协商确定。因故延长工期或中止、终止施工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或中止、终止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保单约定为准。
(五)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价(应扣除安全生产费用)为计算基数,根据工程项目类型、责任限额高低、工业化制造程度等实行差异化费率。合同双方以有承保资质的保险机构公布的费率为基准进行协商,根据履约主体的能力和信誉确定合理的保费,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保险费用可以据实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六)保险责任限额。保险机构应加强风险数据收集和分析研判,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责任限额,每人每次事故伤亡最低赔偿责任限额**万元。
三、事故预防服务
(一)服务内容。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技术方案,突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安全预警等,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具体内容和服务频次执行相关文件要求,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二)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能力和事故隐患排查能力,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服务机构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被服务项目的施工、监理等相关业务,不得参与被服务项目的事故调查工作。
(三)服务评估。保险机构应对服务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动态评估,评估应充分征求项目监督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保险机构应建立考核奖惩与淘汰机制,强化服务机构诚信、廉洁信用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对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能力不匹配的服务机构要及时开展约谈警示,直至解除合同。
(四)服务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充足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按实列支,专款专用。
(五)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保险机构要求,为投保项目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强化隐患整改跟踪,结合项目和行业部门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理赔
(一)全天候接报案。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全天候接报案制度,设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责险理赔服务团队和**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接到报案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积极做好事故处理、协助抢险救灾等相关工作。
(二)责任审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审核赔偿责任,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提示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履行对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赔偿保险金等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三)快速理赔及预付赔偿。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赔偿保险金;针对出险后发生的事故抢险救援等紧急费用,保险机构可先行进行垫付。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交通建设工程安责险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压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宁波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安责险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动态更新宁波市交通建设工程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程,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好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责险管理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推进施工单位购买安责险,加强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质量的管理。
(二)建立机制,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对服务机构信息、保险机构承保赔款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信息、事故预防服务支出信息等进行数据交互共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推进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责险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推进落实。保险机构要加强风控管理,创新特色服务,优化理赔流程。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工作,要加强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和措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要强化协作,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闭环整改。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保险机构和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保未保的、项目参建主体不配合事故预防服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保险机构或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等,要严格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四)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责险的优势和补充作用,提高企业自主投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有效推进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责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中共宁波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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