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5%股权及7578.81223万元债权
2025-12-04
重庆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5%股权及7578.81223万元债权
重庆-2025-12-04 00:00:00
重庆-2025-12-04 00:00:00
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万元债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万元债权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万元。其中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底价为*.****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转让底价为****.*****万元。若本项目最终溢价成交,则溢价部分为股权溢价。,*.据评估报告载:(*)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项房屋建筑物未办产权证,紫光天原声明对该部分资产拥有产权,且无权属纠纷。本次评估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产权纠纷以及完善产权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对评估值的影响,对于上述未办产权证的房屋以被评估单位申报的面积来确定,若将来有权部门测量的面积与申报的面积不一致,应以有权部门确权面积为准,并相应调整评估值,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构筑物明细由被评估单位申报,评估人员对其申报范围进行现场勘察核实,由于被评估单位无法提供图纸、施工合同、结算书及决算书等工程资料,委估资产面积、容积、长度等参数以企业申报及评估人员现场勘查确认,因未进行专业测量,若期后经专业测量与被评估单位申报参数存在差异,需相应调整评估结果,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本报告按基准日时点委估建(构)筑物实物状态测算价值,但未考虑可能隐含的施工质量问题对评估值的影响。(*)截至评估基准日,紫光天原已停工停产十余年,根据现场勘查,除食堂在用外,其余房屋建构筑物均处于长期闲置状态,重新启用需经专业鉴定测试其安全性,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房屋建构筑物声明》,因企业未来新建项目规划调整,下述资产将废弃不再使用,企业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该部分资产主要系道路、护坡、水池等,拆除成本较低,考虑其目前尚未明确的拆除计划,未来是否需要拆除具有不确定性,故本次评估为零,未考虑其拆除费用。上述事项请投资者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据债权评估报告载:根据紫光天原控股股东润华(重庆)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其对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应收紫光天原的**,***,***.**元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若紫光天原不能全额偿债的情况下,剩余部分可由润华(重庆)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通过现有资金及股东未出资部分资本金进行偿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润华(重庆)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章程及基准日报表显示,截至目前,润华(重庆)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股东尚有****.**万元未出资,其章程规定,剩余出资额需按期****年**月**日之前足额缴纳;依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贵任公司的股权价值,是否影响润华(重庆)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为重庆紫光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欠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咨询意见书》和新《公司法》第**条条款明确规定,若润华(重庆)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对其担保范围内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其股东江苏尤纳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不到位情况依法进行追偿,但截至目前评估人员无法获取江苏尤纳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本次委估债权由债务人以其现有资产按顺序偿还后缺口金额为***.**万元,考虑其金额较小,结合债务人控股股东承诺及债权人法律权利,本次对委估债权确定为全额收回,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其他相关事宜,请投资者详见《债权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查资料。,*.备查资料:(*)股权资产评估报告及债权资产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因受让方原因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交易及权属变更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配合转让方办理完成字号变更登记。*.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