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挂牌公告】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
2025-12-03
安徽/池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安徽省-池州市-挂牌公告】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
安徽/池州-2025-12-03 00:00:00

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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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
转让方名称 池州市民政局 项目类型 其他资产
挂牌价格 *** 挂牌期间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挂牌信息披露链接 ****://***.******.***//**********?******=***************
转让说明事项 *、经营业态 仅限用于池州市特困供养对象中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等服务,满足特困对象的前提下,优先收治照料流浪乞讨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依法依规优先收治照料的精神障碍患者;床位富余时可以社会化运营。禁止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油烟污染、噪音污染及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 *、特别提示 (*)自出租标的实际移交之日起至出租标的计租之日止为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对出租标的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采购、改造、投资建设的时间,在经出租方验收通过达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条件前不计租金,但最长不超过*个月。出租标的从移交之日起,承租方应当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关于收治全市特困、低保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事宜 根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要求,为确保全市特困、低保中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有效收治,承租方收治全市特困、低保供养对象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出租方审核确认,每年依据实际收治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出租标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相关要求 ①出租标的投资建设相关要求 为保证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高标准运行,承租方需对出租标的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采购、改造投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消防安全、医疗设施等方面,总投资不少于***万元,需在****年**月**日前完成。 ②出租标的经营管理相关要求 出租标的仅限用于池州市特困供养对象中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医疗等服务,满足特困对象的前提下,优先收治照料流浪乞讨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依法依规优先收治照料的精神障碍患者;床位富余时可以社会化运营。由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医疗功能,由承租方负责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和生活照护服务,双方共同制定转介流程。 具体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要求详见《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管理规范》。 (*)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 由出租方、出租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竞租方进行资格审查。时间由出租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信息披露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确定的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含《池州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管理规范》)。 *、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如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出租方须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书面证明)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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