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12-01 00:00:00
关于修改《宁波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
甬交办〔****〕**号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开发园区交通运输部门,象山县港航和口岸管理中心,市港航管理中心: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经商市委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口岸办同意,决定对《宁波市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甬交发〔****〕*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一、删去“一、培育更大规模的航运经营市场”中的“(一)鼓励壮大航运市场主体”。
二、“一、培育更大规模的航运经营市场”中的“(二)鼓励航运企业提升运力规模”修改为“对于在甬经营的航运企业新建或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的非老旧运输船舶,包括单艘*万载重吨以上的普通货船、****标准箱以上的集装箱船、****载重吨以上的液货危险品船,政策有效期内企业运力不减少的(船舶报废、船舶事故灭失等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按照每载重吨***元标准给予奖励,年度奖励资金分五年兑付。对于以市外光租方式新增以上标准的非老旧船舶,根据企业保持船舶营运时间,按每月每载重吨*.*元给予奖励”。
三、删去“一、培育更大规模的航运经营市场”中的“(三)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四、“二、打造更高能级的航运服务产业链”中的“(七)支持发展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修改为“支持发展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对于在甬经营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根据其年度管理的国际航行船舶总吨增量,按**元/总吨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万元”。
五、“二、打造更高能级的航运服务产业链”中的“(八)支持发展国际船舶检验业务”修改为“支持发展国际船舶检验业务。对国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年度检验国际航行船舶艘数增量,按****元/艘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万元”。
六、删去“二、打造更高能级的航运服务产业链”中的“(九)支持船舶交易业务发展”。
七、“三、搭建更强有力的要素供给体系”中的“(十一)支持航运保险机构发展”修改为“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专业险种,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