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2025-12-03 00:00:00
受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债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挂牌有效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竞价(线下密封报价/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标的资产名称 |
深圳市大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
|||
|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资产金额 |
基准日 |
****.**.** |
本金(元) |
***,***,***.** |
|
利息(含罚息)(元) |
**,***,***.** |
其他费用(元) |
***,***.** |
|
|
合计总额(元) |
***,***,***.** |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
详见《标的资产清单》 |
|||
|
标的资产其他披露的内容 |
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
|||
|
挂牌价格(万元) |
设保留价(起始参考价****万元)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个工作日 |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须于挂牌公告期截止日**:**前向联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以全额到达联交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原路返还;如果意向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
|
交易方式 |
(一)挂牌期满,若仅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线下密封报价,意向受让方的密封报价应不低于起始参考价: *.联交所将意向受让方的密封报价与转让方提交的保留价进行比对,若意向受让方的密封报价低于转让方提交的保留价,则项目终结。 *.若意向受让方的密封报价不低于转让方提交的保留价,则由联交所在原公告渠道补登公告*个工作日: (*)若在公告延期期间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照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密封报价函价格成交。 (*)若公告延期期间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则以上一轮意向受让方的密封报价的价格作为起拍价,进行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竞价增幅每次**万元,确认最终成交方。 (二)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竞价起始价为参考起始价(****万元),意向受让方报价不得低于系统显示的竞价起始价; *.若竞价结果低于转让方提交的保留价,则项目终结; *.若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出价,且报价不低于转让方提交的保留价时,联交所在原公告渠道补登公告*个工作日: (*)延期公告期间,若有人报名,则以上一轮意向受让方的竞价结果作为起拍价,进行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竞价增幅每次**万元,确认最终成交方。 (*)延期公告期间,若无人报名,则以上一轮的竞价结果确认最终成交方。 *.若多个意向受让方出价,且竞价结果不低于转让方提交的保留价时,则可确认竞价成交。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该标的资产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受让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标的资产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须提交意向受让方主体文件)、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无异议。意向受让方通过本转让公告及向转让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转让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日**:**前向深圳联交所提交真实、完整的意向受让登记文件,以深圳联交所实际收到原件的时间为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日**:**前向深圳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交纳****万元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后且待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本次标的资产转让设置保留价(低于保留价不成交),竞价起始参考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该价格,该价格仅为竞价起始参考价,不代表其为保留价,具体竞价规则以意向方受让方签署的《竞价须知》为准。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含)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委托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挂牌期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交易程序或不按交易规则成交的; (*)在竞价程序中,以****万元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不提交密封报价(函)(针对密封报价)或均不报价(针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或违反其他竞价须知约定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支付转让标的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包)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包)的状况、公告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如因受让方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债权转让协议,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意向受让方知悉并同意,标的资产涉及的抵押物可能附有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已(或将)通过实地走访、文件审阅及法律咨询等必要方式,对上述租赁情况完成独立的尽职调查。转让方不就该租赁关系对资产权利与价值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认可前述安排,并自愿承担与之相关的所有风险。 **、转让方为标的资产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法律服务及与之相关的协议/安排,由受让方概括承受并继续履行。 |
|||
|
免责条款 |
*、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主债权、从权利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已经破产、被吊销、注销、解散、歇业、停业、离世、下落不明或其他导致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况; (*)债权涉及的担保或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未能获取相关担保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于转让标的行为的同意,以及未能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 (*)担保物存在灭失、重复担保、价值减损、对外出租、担保合同未生效、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错误、存在其他优先担保权利或者受偿人的情况;担保物因未办理登记而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债权项下担保物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可能因税款优先受偿而影响债权受偿;担保物涉及被相关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轮候查封等其他面临难以处置的风险; (*)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的债权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不能变更之风险; (*)债务人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可能性;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主从债权权属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受让方将承担资产转让合同签署前已存在的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债权、利息等可能存在计算误差,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的金额与本信息公告表述的金额以及资产转让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其他致使受让方无法实现标的债权项下部分或全部权益的情形。 *、转让方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其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债权现状无异议。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户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科技支行 |
|||
|
委托方基本情况 |
委托方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号罗湖商务中心******* |
|||
|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李先生; *************陈小姐 业务投诉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号南山智谷产业园*座**层 网址:***.******.***;微信公众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