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邮财购决〔2025〕07号)
2025-12-03
江苏/扬州 质疑投诉
高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邮财购决〔2025〕07号)
江苏/扬州-2025-12-03 00:00:00

高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邮财购决〔****〕**号)

发布时间: **********
打印

投诉人: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

法定代表人:杜勤

被投诉人*:扬州市科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高邮市屏淮路与翰林路交叉口东南角

联系人:扬州市科达(高邮)

被投诉人*:高邮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高邮市通湖路***

联系人:杨辉豪

相关供应商:徐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永安街**

投诉人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高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宁盐高速高邮高新区互通连接(****)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本局已于********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调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成交公告公示的成交供应商徐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不符合采购公告资格条件。

(二)投诉请求

复核供应商投标资格,重新认定评标结果,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现根据徐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日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函作出处理决定。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高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邮市财政局

*******



关闭页面 返回顶部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