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2025-11-12
山东/聊城 招标采购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山东/聊城-2025-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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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打印 下载 我要申报| 实施主体 | 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临清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
|---|---|---|---|
| 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事项版本 |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暂无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次 |
| 法定时限 |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当场 |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 办理结果名称 |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济津街***号临清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号窗口 电话咨询:************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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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济津街***号临清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号窗口
受理时间:每年*月*日至*月**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九条 第一款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通过,****年**月**日修正) |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鲁政办字〔****〕***号文件内容要求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以外的项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办结 | 对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申请作出决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符合要求的,受理并完成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要求补正。 |
| 受理 | 受理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 * |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 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并完成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要求补正。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临清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号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温泉路****号
电话:************
部门:聊城市临清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路后关街***号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临清市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温泉路****号
电话:************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
回答: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问题*: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
回答: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问题*: 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是否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回答: 应是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回答: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问题*: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
回答: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问题*: 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是否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回答: 应是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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