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2025-11-13
山东/聊城 招标采购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山东/聊城-2025-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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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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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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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聊城市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基本编码 ************** 实施编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版本 *****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暂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次
法定时限 *工作日 承诺期限 *当场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结果名称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本事项支持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号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号
电话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号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号
受理时间:*月**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 **月**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  第一款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日通过,****年**月**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鲁政办字〔****〕***号文件内容要求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以外的项目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 *.*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申请材料
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审核申请材料
办结 对申请做出决定 *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出具结果材料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号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号
电话:************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
回答: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问题*: 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是否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回答: 应是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问题*: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
回答: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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