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5-12-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兴安县中医医院配套设施办公家具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新领创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三多路**号*栋二楼***号房
被投诉人*: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楼***室
被投诉人*:兴安县中医医院
地址:兴安镇三台路**号
被投诉人*:桂林市新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屏风村黄莺岩村第四组*17号
五、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广西新领创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兴安县中医医院配套设施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项目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检测报告无法满足采购需求要求,原材料检测报告达不到评分标准,中标供应商存在违反诚实信用行为。
*.投诉事项*:中标人得分(**分)不实,我公司对采购人、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针对我公司提出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
审查事实:
针对投诉事项*
通过本机关对中标供应商(桂林市新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原件来源进行了查证、复核,确认检验报告来源确实存在不真实的报告结果。
综上,该项投诉事实依据充分,投诉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对于小样正偏离的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材质进行评判。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已经核实,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未发现有小样评分错误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之情形。
综上,该项投诉事实依据不充分,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事项*)事实依据真实有效,证据充分,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兴安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兴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