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 至 2027年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定点租赁社会车辆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公告
2025-09-18
山东/潍坊 质疑投诉
关于2025 至 2027年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定点租赁社会车辆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公告
山东/潍坊-2025-09-18 00:00:00
关于**** 至 ****年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定点租赁社会车辆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公告
发布时间:********** **:**:**
发布人:潍坊市本级信息发布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包号:* 包、* 包
二、项目名称:**** 至 ****年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定点租赁社会车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潍坊鑫润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北海社区东风东街 ****号盛华园小区 * 号综合楼 ***
*.被投诉人:潍坊市政府采购中心、潍坊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潍坊市东方路 **** 号、潍坊市胜利东街 **** 号
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以我公司提供的车牌号 ******* 的车辆未提供为租赁性质的商业险的批改单为由判定我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该判定是错误的。事实依据:*、该鲁 ******* 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性质为租赁。*、该鲁 ******* 提供的车辆登记证车辆性质为租赁。*、该鲁 ******* 提供的车管所的证明材料性质为租赁。*、该鲁 ******* 提供的交强险显示车辆性质为租赁。事实上,我公司该车辆的商业险也为租赁性质(材料下附),评审委员会武断的以未有批单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符合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明确,对于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我公司关于该车辆的众多法律效力高于保险单的资料均说明车辆性质为租赁,在商业保单对该问题描述不统一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未让我司作出澄清,直评乱判,是错误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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