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潍坊护理职业学院中医实训室设备及图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0-29
山东/潍坊 质疑投诉
关于潍坊护理职业学院中医实训室设备及图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山东/潍坊-2025-10-29 00:00:00
关于潍坊护理职业学院中医实训室设备及图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发布人:潍坊市本级信息发布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二、项目名称: 潍坊护理职业学院中医实训室设备及图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 ** 号西 *** 座 **、**

被投诉人 *:潍坊护理职业学院

地址:青州市云门山南路 **** 号

被投诉人 *:山东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高新区建筑创意大厦

相关供应商:山东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山路 *** 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根据质疑函中质疑事项 *(见附件),针对与回复函(见附件)的回复,提出以下投诉:*)回复为授权外包做集成安装,并且提供了授权书,但是根据《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以下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虚构生产者身份:在宣传材料(如官网、产品手册)中声称“自主研发生产”但实际由第三方代工;(*):隐瞒生产关系: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委托生产”或“联合制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产品由委托方直接生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或误导采购方(如学校、政府采购),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具体要求包括:(*):双标识义务:需同时标注委托方(销售商)和被委托方(生产商)的名称、地址,或在包装上明确注明“委托 ** 公司生产”(*):资质公示:若产品需生产许可证(如特种设备类教学设备),需在标识中标注被委托方的许可证编号。

投诉事项 *:根据质疑函中质疑事项 *(见附件),针对与回复函(见附件)的回复,提出以下投诉:回复为无法证明供应商所投产品虚假投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但是回复 * 来看,被投诉人回复为产品外包给康利吉英集成生产,但是根据前后两次查证其官网信息做出比对,该官网新增产品参数,该参数与本次投标参数一致,标点符号都没有变更,甚至招标文件中需要演示的条款内容:“(需提供视频演示)”都分毫不差,判断为为了答复之前质疑心虚,根据招标文件完全复制粘贴,进行官网资料修改,虚假回复。该制造商在投标时提供的参数与修改前的官网参数不一致,且在质疑后事后修改官网以掩盖矛盾,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典型情形。该修改行为发生在投标截止后,而投标文件中的参数在投标时未在官网体现,可直接触发“虚假应标” 的法律认定。正常情况下,官网参数应作为投标文件的依据。该供应商在质疑后逆向修改官网以匹配投标文件,逻辑链条明显倒置,应该推定为“事后补救”。

投诉事项 *:根据回复质疑项目 *** 回复(见附件 *),回复的证明材料为见其提供白皮书,但是根据我方调查,之前提供材料足以证明该公司提供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根据投诉事项 *,该公司官网都能造假,白皮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也能作假,要求提供更加有利证明材料证明,否则视为针对性造假虚假应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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