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2025-12-02 00:00:00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文件
乐中财政采〔****〕**号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成都墨尧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加祥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层****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于****年*月*日被确定为乐山市通江小学****年办公教学家具采购(项目编号:****************)的成交供应商,但你公司却于****年*月**日以“无法按照招标文件供货,决定主动放弃中标资格”为由,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递交了《中标放弃函》,在****年*月**日调查问询过程中,你公司表述清楚了解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等要求,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关于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申诉说明》中也表明无法正常供货,故你公司放弃成交的理由不正当。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中标放弃函》、调查笔录、《关于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申诉说明》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鉴于以上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按照《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拟对该公司给予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按成交金额******元的*‰计算为****.**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分理处;收款人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