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5﹞43号
2025-12-02
江苏/南通 质疑投诉
通01环罚﹝2025﹞43号
江苏/南通-2025-12-02 00:00:00
通**环罚﹝****﹞**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号

当事人:海安亮度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蒋如成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和合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我局陪同部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根据南通市大气走航高值推送线索至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现场生产底漆、面漆工序均在作业中。你单位底漆、面漆产生的废气各建有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工艺均为水帘+过滤棉+光氧化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面漆、底漆配套的水帘、光氧化催化装置均不在运行,水帘柜内无水,光氧管均不亮,两套设施内部装填的活性炭表面均沾满粉尘,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检测仪在底漆喷漆房内和外部进行检测,***数值分别为**.****/**、**.****/**。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年*月**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处置大气污染物;
证据二:****年*月**日、****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处置大气污染物;
证据三:****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证据四:****年*月**日海安亮度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五:****年*月**日海安亮度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处置大气污染物;
证据七:****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
证据八:****年*月**日海安亮度家具有限公司环评及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处置大气污染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年排放量;
证据九:****年*月**日海安亮度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涂料组分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使用涂料的***含量;
证据十:****年*月**日海安亮度家具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十一:****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南通市大气走航高值推送线索材料一份,证明本案检查由来;

证据十二:****年**月*日海安亮度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南通市学法减罚考试证书一份,证明你单位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年**月**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逸散范围(车间内)*%,挥发性有机物年排量(不足一吨)*%,环境违法次数(*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积极整改**%,学法减罚(**分)**%。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元,因法律条文底线金额为*****元,故处罚金额为*****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室法规宣教科(联系方式:*************)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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