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5﹞42号
2025-12-02
江苏/南通 质疑投诉
通01环罚﹝2025﹞42号
江苏/南通-2025-12-02 00:00:00
通**环罚﹝****﹞**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号

当事人:韩青波

经营地址:江苏省海安市南莫镇沙岗村二十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经营的铝管制造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表面清洗车间内有工人正在进行手工清洗作业,清洗时有微白色废水从清洗池及泡洗池中溢出,溢出的废水正在经地面导流沟向东流入厂区雨水管网,再通过雨水管网从办公室西南角流出厂区汇入南北向雨水管道,与西侧居民的生活污水混合后向北流入海安市荣盛铝业有限公司南侧围墙内东侧的第一个雨水管网窨井中。混合废水通过海安市荣盛铝业有限公司厂区雨水管网后,流向厂区外的硬质渠,最终沿硬质渠进入西侧十九组中心桥河河道。你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经营的铝管制造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

证据二:****年*月**日及****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三份,证明你经营的铝管制造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

证据三:****年*月**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身份信息属实;

证据四:****年*月**日你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明,证明该铝管制造项目的生产经营主体为韩青波;

证据五:****年*月**日你提供的周启圣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水质监测报告,文号为(****)环监(水)字第(***)号,证明表面清洗车间排放的废水与雨水窨井及排水渠内的水质存在高度相关性;

证据七:****年*月**日执法人员手绘的废水流向图一份,证明表面清洗车间流出的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最终流入南莫十九组中心河;

证据八:****年*月*日信访举报单一份,证明本次检查的由来;

证据九:****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经营的铝管制造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

证据十:****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已将表面清洗车间的清洗池及泡洗池拆除;

证据十一:海安生态红线区位图一份,证明你经营的铝管制造点不在生态红线内;

证据十二:****年*月**日你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环罚告〔****〕**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年**月**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单等为证。你于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分值:+*%;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天以上,不足**天,分值:+*%;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次,分值:*%;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分值:+*%;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拾柒万壹仟元整。****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铝管制造点进行复查,复查核实到你已将清洗线拆除,且对清洗池、泡洗池、雨水管网、硬质沟渠内的水抽取后进行了合规化处置,未造成严重影响,我局决定按照底线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号)*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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