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 宁AAN735(长安牌SC6449C 1.3L)小型普通客车等5辆旧机动车
2025-12-02
重庆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市外】 宁AAN735(长安牌SC6449C 1.3L)小型普通客车等5辆旧机动车
重庆-2025-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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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宁******(长安牌******* *.**)小型普通客车等*辆旧机动车
机动车转让明细表
重庆-2025-12-02 00:00:00
宁******(长安牌******* *.**)小型普通客车等*辆旧机动车
项目编号:*************
宁******(长安牌******* *.**)小型普通客车等*辆旧机动车
【信息时间:**********】
| 标的名称 | 宁******(长安牌******* *.**)小型普通客车等*辆旧机动车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车牌号码 | 详见《机动车转让明细表》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 车辆类型 | 详见《机动车转让明细表》 | 品牌型号 | 详见《机动车转让明细表》 |
| 车辆识别代码 | 详见《机动车转让明细表》 | 登记日期 | |
| 排量(*) | 实际车型 | 详见《机动车转让明细表》 | |
| 使用性质 | 非营运 | ||
| 保险险种 | 详见《机动车转让明细表》 | 保险期至 | |
| 行驶里程(**) | |||
| 核定载人数 | 详见《机动车转让明细表》 |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 强制报废期止 | * | ||
| 是否转出/转籍限制 | 否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孙经理 | 联系电话 | *********** |
| 转让方名称 |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银川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本项目系附件所列车辆整体转让,车辆相关信息详见《机动车转让明细表》。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工作日),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宁夏华邦拍卖有限公司;机构联系人:孙经理,联系电话:***********)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拍卖时间:挂牌期满后第四个工作日上午**点,拍卖地点:网络拍卖平台(*****://******.******.***.**/)。 *.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车辆的年检及保险均已过期,成交后受让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协助,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车辆移交前未处理的相关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罚款、交通违章扣分及滞纳金等)均由转让方承担;车辆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其它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须在交易价款结清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本次交易车辆过户手续完善后,转让方按实物现状移交。 **.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行驶里程以实际为准。 **.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自行交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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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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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先生 | 联系电话 | *********** |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宁夏华邦拍卖有限公司 |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孙经理 | 联系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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