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12-01 00:00:00
大足区*********年油菜肥料和农药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足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大足区*********年油菜肥料和农药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大足区*********年油菜肥料和农药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植秀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锦文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事务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号(大足区市民中心*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大足区****—****年油菜肥料和农药采购项目(项目号:***********、***********、**********)”分包*(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鉴定的程序,总计*个工作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年**月**日
大足区*********年油菜肥料和农药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大足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大足区*********年油菜肥料和农药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大足区*********年油菜肥料和农药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植秀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锦文路***号附**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事务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号(大足区市民中心*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大足区****—****年油菜肥料和农药采购项目(项目号:***********、***********、**********)”分包*(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鉴定的程序,总计*个工作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