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2025-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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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检查信息(****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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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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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浙江舟山*月“你点我检”抽检计划抽检中,浙江华之友商贸有限公司定海白泉店经营的腊肠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的实测值为*.****,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后经调查,销售腊肠以及相关农产品的摊位实际上承包给了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韩磊生鲜经营部,由当事人负责经营管理。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腊肠,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在检查购进食品的检测报告时,应当针对性检查易出现问题的项目是否在报告中有体现。 在****年浙江舟山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岑港鑫梅食品店经营的小麻花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实测值为*.**,标准指标为≤*.**,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土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其供应商亦承认涉案土豆为从其处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在****年浙江舟山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酷奇炒货店经营的话梅中铅(以 ** 计)的实测值为*.**,标准指标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实测值为**.*,标准指标为≤*.*,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营的香草榄中喹啉黄的实测值为*.*****,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香草榄和话梅,经抽样检验,不符合** *********,** *********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在检查购进食品的检测报告时,应当针对性检查易出现问题的项目是否在报告中有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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