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人民医院3.0T磁共振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2-01
湖北/荆州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人民医院3.0T磁共振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荆州-2025-12-01 00:00:00

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人民医院*.**磁共振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人民医院*.**磁共振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松滋市人民医院;*、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贺炳炎大道***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东沙大厦*座**层

相关供应商*:武汉鑫康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号三新材料孵化园*号楼*层***

三、基本情况

(一)第一次投诉情况:****年*月**日,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松滋市人民医院*.**磁共振”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松滋市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松滋市人民医院、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进行了答复。****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投诉书,**月**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年**月**日,本机关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关于政府采购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同时,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交了投诉答复函及相关证据和依据。
(二)第二次投诉情况:****年**月*日,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松滋市人民医院*.**磁共振”采购结果,向采购人(松滋市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松滋市人民医院、湖北清秦招标有限公司进行了答复。****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结果投诉书(第二次投诉),当日依法受理。****年**月*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结果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交了投诉答复函及相关证据和依据。
第一次投诉事项(**项)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西门子品牌的磁共振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诉事项二:磁体内径(患者检查孔径)≥****(对应参数:▲*.**),该项参数作为重要参数,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三: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将磁体重量(含液氦)≤*.*吨,作为重要性参数具有排他性,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四:技术分值占比太低、主观分值占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事项五:付款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内容含糊不清,付款方式不合理。
*.投诉事项六: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七:本项目歧视中小企业、高新企业,不符合国家政策。
*.投诉事项八:本项目采购需求,歧视国产品牌,不符合国家政策。
*.投诉事项九: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投诉事项十:评分标准有主观评审条款,与政策法规不符。
**.投诉事项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计价标准不合理。
**.投诉事项十二:质保期、保修期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十三: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歧视中小企业。
**.投诉事项十四: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投诉事项十五:本次招标文件部分评审项不能量化细化,按规定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影响公平竞争。
第二次投诉事项(*项,列为**)
**.投诉事项十六:在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时就已经质疑本项目倾向于西门子品牌的磁共振设备,中标结果印证了本单位质疑的正确性。本次中标结果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即本项目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本机关依法受理该项目投诉后,将两次投诉事项合并调查取证。本机关对投诉人的两次投诉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书、两次投诉答复函、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于****年**月**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名专家对该项目投诉事项技术参数进行专家论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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