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12-01 00:00:00
| 项目名称 | 大渡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目(壤塘部分)土壤检测项目 | 项目编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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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段名称 | 大渡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目(壤塘部分)土壤检测项目 | ||||
| 采购方式 | 公开比选 | 招采类型 | 服务类 | ||
| 变更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 **:**:** | 变更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 ********** **:**:** | ||
| 变更开标时间 |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天府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大渡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目(壤塘部分)土壤检测项目
变更(补遗)公告
致各位潜在供应商:
现对本项目的比选文件作以下更正。
一、原比选文件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审过程中,当评审委员会认为参选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参选单位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参选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参选单位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参选单位比较情况等就参选单位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参选单位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比选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更正为: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参选单位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或者低于其他有效参选单位报价算术平均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参选单位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参选单位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参选单位书面说明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参选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参选单位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参选单位比较情况等就参选单位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参选单位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无效)处理。
二、原比选文件(三)详细评审
| * | 项目服务方案 | ...... | **分 |
更正为:
| * | 项目服务方案 | ...... | **分 |
上述内容比选文件对应内容做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各位潜在供应商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采购人:四川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四川天府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 大渡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目(壤塘部分)土壤检测项目比选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