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2025-12-01
四川/广元 质疑投诉
旺苍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四川/广元-2025-12-01 00:00:00
旺苍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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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农合春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所地(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嘉陵东路***号(仁和安置一区*幢*层)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四川农合春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旺苍县****年川东北小麦产业集群项目复合肥采购(*****************)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号)违法行为“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条件“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采购金额不满****万元,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但拒绝改正的;*.采购金额不满****万元,违法行为无法改正的。”裁量阶次“*.采购金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为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川财规〔****〕** 号)减轻处罚清单第*项“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补充签订采购合同的;*.取得采购人谅解的。”减轻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四川农合春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元。


旺苍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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