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5-11-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龙胜各族自治县老年公寓怡养楼改造提升工程(家具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桂林市新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屏风村黄莺岩村第四组***号
被投诉人*: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政局
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北岸社区幸福街*号
被投诉人*: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号创业大厦西辅楼五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龙胜各族自治县老年公寓怡养楼改造提升工程(家具采购)(***********************)的采购活动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经补齐材料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广西杰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所投的标的物“浴霸”不具有**认证,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不得销售。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投诉事项*: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制造商广西奎楚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制造的“浴霸(型号 ***)”具备***认证,也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否定我公司提出的关于“制造商广西奎楚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浴霸(型号***)”不具备***认证”的事实。
投诉事项*: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要求填写制造商,并非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质疑答复函中说明的“进货商”,广西杰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未响应《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要求,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年**月*日抽取专家针对投诉事项组织论证(一)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龙胜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