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649.620751万元普通债权
2025-11-28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649.620751万元普通债权
天津-2025-11-28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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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5-11-28 00:00:00
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万元普通债权
****.**.**
信息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
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万元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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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债权类
资产类别
上海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贾艳霞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刘佳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万元普通债权 | ||
|---|---|---|---|
| 资产类别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 | 上海松江区 |
| 评估值(万元)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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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债权形成过程:****年,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依仲裁结果向法院申请对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元普通债权,根据法院****年*月出具民事裁定书,债权予以确认。 *、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债权类 |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号(国际投资大厦)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孙梦蛟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医药制造业、生物、医疗器械、化学原料及制品、机械、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高新农业、食品加工、建材橡胶、针纺织品、技术服务业、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等领域的高新技术创业投资;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咨询业务;资产受托管理;为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第**期)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均须出自意向受让方的自有账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交纳。 *.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本项目挂牌公告期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知悉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且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工作,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国家关于债权购买资格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自《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由天津产权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启动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主体为①与本项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及其直系亲属;②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③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的情况,导致债权转让不能完成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的,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赔偿转让方的损失。前述赔偿不构成受让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转让方将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取消其受让资格,重新在天津产权公开转让本项目:(*)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未按时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违反承诺事项的;(*)其他违反天津产权交易规则的情况。 *.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本项目成交,受让方须交纳成交价格*%的交易服务费。 *.意向方自行了解和认可标的资产现状,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所披露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自愿全部接受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要求退还标的,或追究转让方责任。 **.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日,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受让方按照转让价款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的**%违约金后,不免除其延迟支付期间应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