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服务答疑通知 变更通知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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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服务答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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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项目名称:

云南省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服务

合同编号:****Ⅱ*****************

主 题:

云南省滇中引水二期配套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服务答疑通知

编 号:**号

发件人:

云南禹川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 件 人:各投标人

电 话:

*************/********

日 期:****年**月**日

电子邮箱:

******@***.***

总 页 数:共*页

*.问题: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资质条件和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委托代理人和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并提供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少于*个月的社会保险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在投标人单位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须有社保部门或机构盖章(含电子章)(以上任何人员如为退休人员无需提供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但须提供退休证明和与投标人具有聘用关系的证明文件)。”

询问内容:项目组人员由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满足本次招标文件对人员配备及社保证明的要求?

我们理解的理解是,社保缴纳地的差异不应影响对人员归属性和真实性的认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人员应视为投标人(总公司)自身资源的组成部分。

为确保投标文件完全符合规范,避免评标时因社保缴纳地问题产生歧义,特请就以上问题予以明确答复。

答:总公司投标的,可以提供分公司人员的社保证明。

本次答疑未涉及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不变。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禹川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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