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2025-11-21 00:00:00
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东院区智慧后勤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东院区智慧后勤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国药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号院*号楼*层 被投诉人*:烟台市烟台山医院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科技大道*****号 被投诉人*:山东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朔方天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龙域中心*座***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东院区智慧后勤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补正,我局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针对该项目招标采购过程进行投诉,具体如下: 被投诉人在该项目的采购品目界定上存在前后不一、隐匿及静默变更的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请财政部门查证该项目“所申报的采购品目”。 被投诉人主张“该项目采购核心内容为定制化软件开发,属于服务类采购”而在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多处引导供应商按“货物标”制作投标文件,如“供货范围明细表(医采)”“技术偏离表(医采)”均须提供“货物名称”,涉嫌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规定的“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请财政部门查证被投诉人此操作是否合法合规,其他被认定为合格供应商的投标人是否均填报“货物名称”。 被投诉人以“因该项目为服务采购,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履行合同所具备的专业能力承诺前后不符,服务主要是由上海见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符合招标资格要求”为由否定投诉人投标资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的“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请财政部门查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定:投诉事项中“采购品目界定……”“其他被认定为合格供应商的投标人是否均填报‘货物名称’”相关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中“被投标人认定投诉人无效投标”相关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烟台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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