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关于《大数据背景下做好内蒙古特色农畜产品价格监测工作探究》研究报告政府采购询价的公告
2025-11-28
内蒙古/呼和浩特 招标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关于《大数据背景下做好内蒙古特色农畜产品价格监测工作探究》研究报告政府采购询价的公告
内蒙古/呼和浩特-2025-11-28 00:00:00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关于《大数据背景下做好内蒙古特色农畜产品价格监测工作探究》研究报告政府采购询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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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拟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大数据背景下做好内蒙古特色农畜产品价格监测工作探究》研究报告的政府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有意参与的供应商就以下采购项目内容进行书面报价。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询价项目:《大数据背景下做好内蒙古特色农畜产品价格监测工作探究》研究报告。

(二)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三)预算金额:******元。

(四)服务内容:

*.通过实地调研、跟踪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方法系统梳理内蒙古特色农畜产品生产规模、产区分布、市场供需、价格运行等相关情况。针对不同品种分别从国际、国内、我区三个维度分析产业发展现状和交易情况;

*.分析上下游产业情况,如上游产业状况、成本变化,下游消费市场结构、消费群体特征、细分市场规模测算等;

*.分析我区特色农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定价模式,包括价格形成影响因素、主要定价模式分析、季节性波动特征、价格波动周期、重大节日效应等,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结论,提出政策建议;

*.针对我区特色农畜产品交易品种结构、规格等级划分、定价模式等特征,提出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指标体系设计、核心监测指标选取、监测指标标准化制定、重点监测市场选择、产销区监测点布局、数据采集质量控制等,设计我区特色农畜产品价格监测样表,为后续我区特色农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修订提供依据;

*.为确保课题内容紧贴价格监测工作实际,需适时开展相关工作调研,验证研究成果实操性;

*.课题内容中品种的选取应体现我区特色和作为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地位,同时包含近五年相关品种的价格供需数据,为课题论证提供数据支撑。

(五)完成时间:*******日前。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单位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价格监测和市场分析能力,对农畜产品有基本认知,在大数据应用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研究报告主要撰写人在农畜产品领域具备相应工作经验。

(三)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相关信用情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后提交。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三、提交报价材料

(一)参与报价的供应商请按本次询价采购要求和服务内容向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提交项目建议书(须包含相应产品的详细课题目录,数据涵盖范围、项目例文内容)、报价单、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日上午****

(三)材料递交地点:

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

四、确认供应单位

(一)供应商确认:我中心组成采购比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要求和服务内容、项目建议书编写专业性、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应在供应商确定后*个工作日内到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签订合同。询价公告、成交单位报价单和其它更优承诺等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如有违约行为,供应商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具体违约条款及其它未尽事宜,将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凤玲、赵勇

联系电话:************ *******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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