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11-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被投诉人*:宁波市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号
被投诉人*:宁波至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号紫林坊艺术馆北门三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小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同源路***号
被投诉人*:宁波市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号
被投诉人*:宁波至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号紫林坊艺术馆北门三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小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同源路***号
四、基本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宁波至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展“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政府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项目于****年*月**日*:**(北京时间)开标,并于****年8月*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年*月**日收到质疑函,质疑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质疑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虚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对质疑做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年**月**日提出投诉。经审查,决定自收到投诉书之日(****年**月**日)起予以受理。
本项目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采购文件资格要求中明确规定“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诉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未能进入后续的评审活动。
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虚假。
五、处理决定
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