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鞍山-2025-11-28 00:00:00
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字塘路****号房产转让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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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字塘路****号房产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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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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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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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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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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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年**月*日*:**至**:**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年**月*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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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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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字塘路****号。权证编号:皖(****)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号;结构:混合结构;房屋总层数:*层,所在层数:*层;用途:商服用地/门面房;证载面积:**.**平方米;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年*月**日止。标的权属单位: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转让标的存在租赁关系,首期租赁合同起止日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第二期起止日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项目成交后,现承租人与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约定继续有效,在产权变更完成后*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变更租赁主体,自变更出租主体之日起,租金归受让方所有,委托方已提前收取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转承给受让方,随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标的物非空置,房屋内所有设备、设施及物品均不在转让范围内。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委托方、产权交易机构只对标的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对标的具体面积、水电、下水、消防、配套等其他营业条件承担责任,且委托方不对标的房屋提供维修、改造等服务。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华林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华林房地咨字[****]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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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万元)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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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产权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产权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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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字塘路,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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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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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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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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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均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面积、质量、外观、结构、权属、环境等情况,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存在的瑕疵,并承担其相应风险。 *.转让标的移交面积以新办理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屋内、外的设备设施、装修、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现承租人)搭建的附着建筑物及门前固定或流动摊位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 *.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等)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可能会与相邻产权房在装修事宜上有磋商。处置后与相邻产权房的比邻权限,以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准,并且由受让方自行协调。委托方不对转让标的的相邻权限做任何承诺。 *.转让标的门前如有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固定或流动摊位影响其经营或进出房屋的,由受让方自行与相关人员协商处理。 *.转让标的如有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搭建附着建筑物的,受让方需自行与第三人自行协商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经济补偿等事项,受让方须充分考虑该情况下可能会支付给第三人的经济补偿。 *.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未敷设燃气管道到户,未与城市燃气管道连接,无燃气供应,受让方如经营管理需要,须自行办理燃气开通和开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转让标的移交前的水、电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移交后的水、电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受让方须主动联系委托方办理标的移交手续,若受让方在成交款项全部付清后**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标的移交手续,即视同委托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且房屋移交手续完成后,双方办理产权过户,办理产权过户时间以委托方实际通知为准,委托方通知受让方办理产权过户之日起*日内受让方未到场或拒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视为受让方放弃本项目成交资格,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己方是否符合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规定(如限购、限贷房产转让的相关税费政策等),如受让方因此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资产过户手续的,相关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房产转让流程及购买方式以本公告为准,如因第三方宣传产生的经济纠纷与委托方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无关。 **.本次转让成交后,如因产权方或委托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的,由委托方将转让价款退还给受让方(不计息),产权方、委托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违约、经济及法律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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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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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优先权。优先购买权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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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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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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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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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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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重要提示:请使用****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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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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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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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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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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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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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万元以上部分,为*.*%。交易服务费不足****元的,按****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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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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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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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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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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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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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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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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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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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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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转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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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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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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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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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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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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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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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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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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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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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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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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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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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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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名称:。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房地坐落:。
(*)所在层数/总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混合。
第二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款及其支付要求
*.转让方式
本合同转让标的通过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乙方为最终受让方。
*.转让价款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元整(即:¥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乙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乙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本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全部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第三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须主动联系甲方或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办理标的移交,乙方应配合办理房产移交手续。若乙方在成交款项全部到账后**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标的移交手续,即视同甲方或者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期完成标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因乙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房屋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与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同意在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且房屋移交手续完成后,凭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由甲方或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同意具体时间以甲方或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为准。
第四条 甲方、乙方的承诺
*.甲方的承诺
(*)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甲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本次产权转让是甲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本次标的转让价款含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价值。
*.乙方的承诺
(*)已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查勘了转让标的,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面积、质量、外观、结构、租赁情况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甲方、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无关。
(*)乙方对项目公告中的所有事项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同意在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且房屋移交手续完成后,凭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由甲方或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同意具体时间以甲方或马鞍山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为准。
(*)本次转让标的房屋建筑面积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如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与发布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同意转让标的移交日前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等(如有)由甲方承担,移交日后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平台达成资产转让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乙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乙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仅作为办理产权过户时所用,甲乙双方资产转让约定以本合同为准)。
(*)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乙方承诺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乙方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第五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转让价款**%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履行标的交割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转让价款**%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履行标的交割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转让价款**%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甲方承诺约定履约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转让价款**%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乙方承诺约定履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转让价款**%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签订或履行的,甲方有权对标的进行重新公告。重新公告交易时,乙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乙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乙方承担,由甲方追究乙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合同对双方违约行为做出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如果发生解除、变更或终止情况之一的,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所涉及的全部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或乙方均可向马鞍山仲裁委提起仲裁。
*.本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首页的住所为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在一方有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给一方的情形下(包括且不限于一方下落不明或拒收),一方以***或挂号信邮寄至该地址的,视为已送达。地址发生变化,一方应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对上述地址的送达视为已经送达。
*.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转让公告》、《成交确认书》等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一份;其他用途备用一份。
甲 方:(盖 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乙 方(盖 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附件: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