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5-11-27 00:00:00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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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转让比例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 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所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王静电话: ********/部门负责人: 袁颖电话: ******** |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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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企业名称 | 乌鲁木齐瑞和光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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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乌鲁木齐瑞和光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特做如下承诺:
转让方承诺函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乌鲁木齐瑞和光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我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就标的权属变更有关事项,已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确认权属变更无障碍。 *、我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我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同时遵守天津产权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承诺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传真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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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号新能源工业区综合楼二楼***室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寅钊 | ||||||||||||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风力发电,电力科技研发及推广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 |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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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财务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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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股东决定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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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基准日 |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项目 | ||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条内容出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关于抵质押担保等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为确保借款人奇台县新科风能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年**月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万元,合同编号为**************),新疆奇台以其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后续更新合同(如有)所产生的电费收费权为质押物,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编号为******************)。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质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根据《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新特汇能木垒老君庙等*个风电项目接入系统的批复》(新电发[****]***号),被投资单位奇台县新科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新疆奇台新科*****风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为“新建*座***千伏升压汇集站,通过*回***千伏送出线接入北塔山西***千伏升压汇集站”。 根据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关于《新能源升压汇集站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一家牵头、费用分摊、利益共享、委托运维”的原则,五家渠新特电力北塔山西*****升压汇集站由五家渠新特电力有限公司牵头建设,奇台县新科风能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建方之一。根据《五家渠新特电力北塔山西*****升压汇集站投资分摊协议》,各共建方按接入容量原则共同分摊投资,资产按占比拥有。其中,奇台县新科风能有限责任公司占比为**.**%。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升压汇集站投资已在各共建方间进行分摊,奇台县新科风能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分摊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经多方沟通,本次评估未能取得五家渠新特电力北塔山西*****升压汇集站的工程建设资料、土地出让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等,仅取得了《五家渠新特电力北塔山西***千伏升压汇集站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决算审计报告)。针对被投资单位分摊资产涉及的结构、面积等各项信息,本次评估参照决算审计报告中的信息确定。 (三)资产权属受限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投资单位奇台县新科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一项土地使用权——风电场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新(****)奇台县不动产权第******号),账面价值为*.**万元。经核实,上述宗地“经[****]**号批复批准挂牌出让,出让金***.**万元,同意按照《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新政办[****]***号)要求免缴”“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得进入出租、转让、抵押等二级市场”。 二、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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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转让方名称 | 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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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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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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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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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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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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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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