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2025-11-27 00:00:00
本机关对资阳市老年护理院失智老人养护大楼建设项目和资阳市老年病医院建设项目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实施财政监督,发现资阳市精神病医院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四条“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第***号)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机关决定:责令资阳市精神病医院进行整改。
资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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