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11-27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同高速区间测速交通标志制作与安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盈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鹏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道街****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哈同高速区间测速交通标志制作与安装”(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黑龙江省四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小微声明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作无效投标处理。且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现就质疑回复内容不满意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次评审存在未完全按招标文件评审和超出评审细则进行评审的情形。存在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自行增加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现就质疑回复内容不满意且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提起投诉。
二、投诉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人及此采购项目进行了调查核查,要求被投诉人及对投诉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投诉事项*:经查证,黑龙江省四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开启前已到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更名为黑龙江烜攸建筑有限公司,但其响应文件仍采用旧名称,此部分投诉内容成立。经查证,黑龙江省四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烜攸建筑有限公司之间虽发生名称变更,但法定代表人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化,此次名称变更不会对供应商的成交提供任何帮助,且不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不属于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情形,此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组织专家论证,未发现超出评审细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自行增加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本项目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令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在全国范围**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依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依兰县财政局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