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1-27
四川/广安 质疑投诉
邻水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广安-2025-11-27 00:00:00
邻水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发布主体:邻水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为你而来相伴成长”儿童关爱保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桔灯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中镇下东街***号*栋*号

被投诉人:邻水县民政局

地址:邻水县鼎屏镇宁安巷***号

被投诉人: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邻水县鼎屏镇云峰三巷

四、基本情况

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邻水县民政局“为你而来相伴成长”儿童关爱保护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未履行职责,推脱责任,应该由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答复推脱给采购人答复。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我公司质疑后电话告知我公司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答复由采购人答复。违反了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的要求。

投诉事项*:邻水县民政局在质疑回复中告知质疑事项成立,并于****年**月**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废标公告。在质疑答复内容中并未提及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虚假响应供应商进行处罚。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第一名和第二名虚假响应,还剩*家合格供应商,应该顺延至第三成交候选人。而采购人又发布废标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明显带有倾向性且违背法律规定。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据我公司了解,第一候选人邻水县馨晟社会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原是邻水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且长期承接采购人邻水县民政局项目,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评标过程中为其打分为***分。后因该中心提供虚假证明取消该中心中标资格后,采购人邻水县民政局又违背政策法规将该项目废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六、其它补充事项

邻水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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