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城区园林绿化养护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2025-11-26
湖南/湘潭 变更澄清
湘潭县城区园林绿化养护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湖南/湘潭-2025-11-26 00:00:00

湘潭县城区园林绿化养护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公告日期: **********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县城区园林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潭县财采计[****]****号

*.委托代理编号:************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首次公告发布时间:****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日期:****年****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六、绿化养护服务标准*、施肥需根据绿地生长需要不同,对植物采取施冬肥、追春肥,新栽种植物底肥等不同施肥措施,要建立施肥台账(乔灌木、绿篱按不少于*.**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施肥、草地根据生长需要适时施肥******;

更正为:第五章采购需求******;六、绿化养护服务标准*、施肥需根据绿地生长需要不同,对植物采取施冬肥、追春肥,新栽种植物底肥等不同施肥措施,要建立施肥台账(乔灌木、绿篱年按不少于*.**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施肥、草地根据生长需要适时施肥******;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

优先采购

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

*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投标人投标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本项目无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投标人必需提供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未按以上要求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或不是清单内的产品,评审时不予优先采购: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部分*%、价格部分*%。

更正为:

*.*(*)

优先采购

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

*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投标人投标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本项目无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投标人必需提供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未按以上要求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或不是清单内的产品,评审时不予优先采购: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部分/%、价格部分/%。本项目为服务项目,不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价格优惠。

*、原招标文件第二包软件版的标包名称:东城区园林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更正为:第二包软件版的标包名称:西城区园林绿化养护服务项目。

*、请第二包投标人导入新上传的第二包软件版的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后再进行编制投标文件。

*本项目开标时间(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延期至****年**月***:**(北京时间),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顺延至****年**月**日**:**(北京时间)。

、其他补充事宜

*、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供应商认为本更正公告内容存在歧视性的,应在本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姓名:卢稀、唐紫君

*.电话:*************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人信息

*)名 称:湘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 址:湘潭市湘潭县海松三路**号

*)联系人: 刘曙光

*)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南凌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综合楼*、*区******号

*)联系人:卢稀、唐紫君

*)电 话:*************

*.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信息

*)名 称: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 技术公司

*)电 话:*************

*)电子邮箱:/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财政部门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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