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晶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售电业务市场开发和电力交易代运营项目答疑澄清暨恢复招标的公告[{unit}]
2025-11-26
安徽/滁州 变更澄清
国晶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售电业务市场开发和电力交易代运营项目答疑澄清暨恢复招标的公告[{unit}]
安徽/滁州-2025-11-26 00:00:00
  • 国晶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售电业务市场开发和电力交易代运营项目答疑澄清暨恢复招标的公告

    发布时间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国晶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售电业务市场开发和电力交易代运营 同类项目: 售电业务市场开发和电力交易代运营***;*元诊断,精准投标市场行情分析***;项目

    二、公告内容

    *.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关于“最高限价”设置的合理性与合规性质疑。“费率报价”指向不明确。招标文件未清晰界定该费率计算的基础是什么(例如,是基于售电业务产生的总营收、毛利润,还是其他基准)。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不同投标人对报价基础的理解产生分歧,无法进行公平、一致的报价比较,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可能构成限制竞争:若此费率是针对售电业务全部收益的分成比例,设置高达**%的限价可能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无法起到有效控制成本的作用,反而可能暗示招标方预期了一个较高的分成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价格的充分竞争。请明确“费率报价”的具体计算基准(例如,明确是基于国网结算的电费收益、售电业务毛利润或其他可明确计量的财务指标)。请说明设定**%这一最高限价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以证明其并非随意设置,且符合市场竞争规律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已明确服务费用采用收益分成模式,费率报价的基础为“国家电网结算金额”。最高限价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确定,综合考虑了市场开发和电力交易代运营等本项目所有内容所需的费用。本项目服务费用中市场开发费用不单独报价及支付,所有服务费用均以电力交易代运营所产生的“国家电网结算金额”为基准按中标费率进行分成支付。相关内容均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关于”服务费用"支付模式的风险与公平性质疑。“每年度前三季度中单个季度交易负盈利,负盈利先由乙方全额承担……每年度最后一季度结束后结合年度考核成果对全年营收进行分成,分成金额以全年每月国家电网出具的结算汇总金额为准。与前三季度分成差额部分多退少补。”质疑理由与依据:风险分配显失公平:此条款要求乙方(中标人)在季度出现负盈利时先行全额承担亏损,而年度最终分成的“多退少补”机制,将全部的市场波动风险和交易风险转移给了乙方。甲方(招标人)在整个过程中似乎只享有收益分成,而不承担相应的亏损风险。这违反了《民法典》第六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可能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考核与结算周期不匹配:按季度考核盈亏并让乙方承担亏损,但全年收益分成却要到年底才进行清算。这可能导致乙方在服务期内长期垫付资金,增加了乙方的资金压力和运营风险,可能不合理地排斥了部分资金实力较弱但技术能力强的潜在投标人。请澄清在“负盈利”情况下,乙方承担的亏损金额是否有上限?该亏损是否可在后续季度的正盈利中优先抵扣?建议优化支付与风险分担机制,例如,设定双方共同承担亏损的比例,或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

    回复:本项目采用合作分成模式,合作过程中招标人提供自身公司形象信誉及售电业务资质,中标人提供专业的市场开发及代运营能力。中标人须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进行售电业务市场开发和电力交易代运营,相关工作内容均由中标人完成,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即负盈利由中标人独自承担。本项目最终采用年度汇总结算,但考虑结算周期过长,故前三季度按季度结算,前三季度产生盈利的部分双方每季度先进行分成,亏损部分由中标人先行垫付。相关条款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相关内容均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质疑:关于“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分标准的倾向性质疑。“投标人自有售电资质且年度交易量大于等于*****万***的,每个年度得*分”;“投标人具有类似电力交易代运营业绩的,每个年度交易量大于等于*****万***的业绩得*分”。质疑理由与依据:可能构成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将业绩门槛统一设定为“*****万***”,且未区分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可能直接排除了大量具备优秀服务能力但年度交易量略低于此标准的中小型售电公司或专业服务商。这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精神,以及“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自有售电资质”要求可能排斥专业服务商:此项评分偏向于本身持有售电牌照的公司,而对于那些专注于电力交易策略、市场分析和技术服务的专业代运营公司(可能通过与售电公司合作模式开展业务)构成了歧视。这与本项目“市场开发和电力交易代运营”的核心需求可能存在偏差,因为卓越的代运营能力并不必然要求投标人自身持有售电资质。请说明将业绩门槛设定为“*****万***”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其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关联度。建议考虑电力交易合同数量代替,一份合同一分,十份合同即为满分。请澄清“自有售电资质”是否为提供本项服务的绝对必要条件,若非,建议修改评分标准,允许以联合体形式或提供与持证售电公司合作协议的方式证明其履约能力。

    回复: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要求“****年年度交易量须大于等于*****万***”,以此作为基准要求投标人提供年度交易量不小于*****万***的业绩作为评分项属于合理要求,不存在倾向性。本项目评分办法未要求必须自有售电资质,提供符合要求的电力交易代运营业绩也可得分。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及采购需求中年度考核指标,现将业绩评分标准修改为下表,其他内容均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条款号

    评分标准

    *

    业绩

    (满分**分)

    *.投标人自有售电资质业绩的:年度交易量大于等于*****万***的,每个年度得*分;年度交易量大于等于****万***的,每个年度得*分;年度交易量大于等于****万***的,每个年度得*分。

    *.投标人具有类似电力交易代运营业绩的:年度交易量大于等于*****万***的,每个年度得*分;年度交易量大于等于****万***的,每个年度得*分;年度交易量大于等于****万***的,每个年度得*分。

    备注:

    *.投标人可以同时提供多个自有售电资质交易业绩或类似电力交易代运营业绩,提供的业绩(年度)数量不做上限要求,但本项最多得**分。单个业绩(年度)按年度交易量符合的得分档次仅计取一次分值。

    *.提供自有售电资质交易业绩的,须提供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单(结算单中的结算主体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

    *.提供类似电力交易代运营业绩的,须提供电力交易代运营合同(合同名称不作要求,但合同内容须提现出包含与本项目类似的电力交易代运营内容)、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单(结算单中的结算主体名称须与电力交易代运营合同甲方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

    质疑: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合规性质疑。“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元收取。专家评审费(约****元,不出具发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质疑理由与依据:收费主体与提供服务的关联性: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是为招标人提供的服务,其费用原则上应由招标人承担。将费用转嫁给中标人,虽在实践中存在,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且其合理性常受争议。“不出具发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要求中标人支付“专家评审费”但“不出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关于“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中标人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将导致此笔费用无法正常入账,涉嫌财务违规。质疑请求:请明确此项费用收取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性文件依据。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对“专家评审费”在内的所有收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

    回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告知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告知由中标人支付专家评审费,该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收代付故不提供发票,中标人可直接支付并由专家评委提供发票或签字领取记录。相关内容均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本项目相关质疑已进行回复,现恢复招投标活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至****年**月*日*时**分。

    、联系方式

    招标人:国晶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

    地址:定远县定城镇经开区炉桥路新材料光电产业园**号楼

    联系人:陶总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定远县程锦规划勘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定远县定城镇经开区炉桥路新材料光电产业园**号楼

    联系人:陈星辰

    联系电话:************

    答疑公告 : 国晶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售电业务市场开发和电力交易代运营项目暂停招投标活动的公告 **********

    国晶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售电业务市场开发和电力交易代运营项目暂停招投标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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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国晶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售电业务市场开发和电力交易代运营项目

    二、公告内容

    本项目因故暂停招投标活动,具体恢复时间另行公告通知,请各潜在人关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联系方式

    招标人:国晶新能源(滁州)有限公司

    地址:定远县定城镇经开区炉桥路新材料光电产业园**号楼

    联系人:陶总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定远县程锦规划勘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定远县定城镇经开区炉桥路新材料光电产业园**号楼

    联系人:陈星辰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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