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桂中宝集物流有限公司66%股权转让项目
2025-11-26
广西/柳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柳州桂中宝集物流有限公司66%股权转让项目
广西/柳州-2025-11-26 00:00:00
广西/柳州-2025-11-26 00:00:00
柳州桂中宝集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柳州桂中宝集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
| 转让方名称 | 柳州桂中海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广西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转让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转让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标的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根据评估报告显示, (*)标的企业的委估资产如下: ①存货有风流**°、元世**°酒等**项,是标的企业购入的商品酒。 ②投资性房地产为****年到****年期间建造的物流园内仓库房共*项,总计*****.**平方米,主要为框架结构和钢结构。另外,还包括地磅房及公厕等配套设施。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③机器设备为电动单梁起重机、美的空调、铁路专线等共计**项,购置时间为****年到****年间,现存放在标的企业的物流园区内。 (*)标的企业有对外抵押担保事项,为广西新红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年鱼办(抵)字 ****号”,担保金额**,***,***.**元。广西新红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万元,标的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覆盖借款金额。依据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介绍及评估人员的了解,广西新红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经营正常,前景较好,无停业或破产迹象。 *.标的企业介绍:标的企业是转让方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为****万人民币,园区占地面积约**亩,仓库面积约*万㎡,门面面积约*.*万㎡,*条铁路专用线。目前开展业务有仓储管理、市场运营及服务、铁路货运、钢材剪切开平加工、质押监管、物流配送等现代物流业务。 *.其他未尽事项请意向受让方到交易所查阅相关备查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股权对应的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均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不因过渡期损益调整成交价格。 *.人员安置。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债权债务。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成交签约。 (*)成交意向受让方(以下统称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详见本公告“报名手续的会员注册、报名”)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受让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受让方不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签约地点:柳州桂中海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价款。交易所在足额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转受让方双方应付竞价服务费及转受让双方同意结转价款的书面文件(或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结转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成交价款缴入成交价款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交易税、费承担。 (*)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具体税费金额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办理转让所需支付的因办理转让产生的其他成本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标的企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在获得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企业相关无形资产的变更、注销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