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2025-11-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叙州区垃圾综合处理体系建设****年新能源环卫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抵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宜宾市叙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街道三江路中段*号
被投诉人: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仁和路鼎仁国际商贸城**栋*楼*号
四、基本情况
宜宾中科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宜宾市叙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叙州区垃圾综合处理体系建设****年新能源环卫车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业绩评分标准要求过高,需要提供*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冲突。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