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2025-11-26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新闻资讯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5-11-26 00:00:00
贵州/贵阳-2025-11-26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国兴致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省贵熙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白云北路***号附**号贵阳大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号厂房*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中标候选人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事实依据:一、质疑事项一:南明区李树华食品店不具备面点类货物的制造商资质 声明函中称面点类货物的制造商为南明区李树华食品店,从主体名称及行业属性来看,其属于食品零售类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等食品生产制造所需的法定资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根本不具备面点类货物的制造能力,却被列为该品类的制造商,声明内容存在明显虚假。 二、质疑事项二:贵州省辰晖远峰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 声明函中将干货类及调味品类的制造商列为贵州省辰晖远峰商贸有限公司,且该主体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且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招标文件里面干货类及调味品类有双汇火腿肠这个单品,而双汇火腿肠的合法制造商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贵州省辰晖远峰商贸有限公司仅为食品批发零售主体,并无双汇火腿肠的生产制造资质及实际生产行为,将其列为该品类(含双汇火腿肠)的制造商,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违背了 “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 的核心要求。
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贵州吉云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内容进行全面核查,核实上述主体的实际资质及制造能力;
事实依据:一、质疑事项一:南明区李树华食品店不具备面点类货物的制造商资质 声明函中称面点类货物的制造商为南明区李树华食品店,从主体名称及行业属性来看,其属于食品零售类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等食品生产制造所需的法定资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根本不具备面点类货物的制造能力,却被列为该品类的制造商,声明内容存在明显虚假。 二、质疑事项二:贵州省辰晖远峰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 声明函中将干货类及调味品类的制造商列为贵州省辰晖远峰商贸有限公司,且该主体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且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招标文件里面干货类及调味品类有双汇火腿肠这个单品,而双汇火腿肠的合法制造商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贵州省辰晖远峰商贸有限公司仅为食品批发零售主体,并无双汇火腿肠的生产制造资质及实际生产行为,将其列为该品类(含双汇火腿肠)的制造商,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违背了 “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 的核心要求。
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贵州吉云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内容进行全面核查,核实上述主体的实际资质及制造能力;
请求:请贵院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贵州吉云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内容进行全面核查,核实上述主体的实际资质及制造能力;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贵州涵文快捷科技有限公司,质疑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