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5-11-25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号)
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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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年度中央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第*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市惠宝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号和平区电子商务大厦***
被投诉人:天津明朗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华安大街**号天汇广场*座****
采购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海洋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号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森福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水田工业区石龙仔路**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中标单位投标响应的标的货物阻燃剂,型号规格为:***.***、品牌为:卫士一号,货物型号及制造商的强制认证证书及型式检验报告均为注销状态,注销有效截止时间为:****年**月**日。代理公司按照招标文件采购第三包的阻燃剂参数,与水系灭火剂特有参数进行混淆,货物的本质参数混淆不清的方式判定中标单位提供非法生产的产品类型。
*.质疑答复未回应招标文件对阻燃剂“符合行业强制标准**********《水基型阻燃处理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核心要求,属于事实认定偏差。采购产品为阻燃剂,质疑答复只说了水系灭火剂,然而水系灭火剂的相关参数并未在招标文件中的参数中体现。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本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第*包采购预算为***万元。****年*月*日,本项目组织开标、评标。****年*月*日,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中标金额***.**万元。
经审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天津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