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1号)
2025-11-25
河南/焦作 质疑投诉
解放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1号)
河南/焦作-2025-11-25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焦作-2025-11-25 00:00:00
解放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号)
发布机构:解放区政府采购办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一、项目编号:解财招标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焦作市解放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焦作市解放区生活垃圾收转运及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
|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 ||||
|
||||
|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 *、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 *、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将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及中标公示网页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将特定项目合同业绩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缺乏合法依据,且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违反政府采购法规。 *、将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试验)报告、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将“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将汽车工程专业工程师及高级工程师职称、电气工程专业工程师及高级工程师职称、机电一体化专业工程师及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要求提供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存在将社保证明材料同时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合同履行期限设置为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 *、将生产厂商的承诺书设为采购需求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使部分有资质投标人处竞争劣势,破坏采购秩序、损害公信力,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应取消该做法以保障采购公平高效廉洁;要求生产厂商每年对每台车开展一次巡检与预防性维护,主动对车辆进行系统性检查不合理,差别对待非生产商投标人,增加非生产商投标人负担。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解放区财政局 | ||||
|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