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2025-11-25 00:00:00
企业名称:南通巨利佳贸易有限公司
注 册 号:******************
住所: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号内*幢****室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范围:建材、钢材、五全、床上用品,水性涂料、工艺礼品,酒店用品、电工用料、机械设备、金材料、石材制品、铝合金产品、电线电缆、机电设备、音响设备、扫描设备,棉纺织品、皮革制品、玩具、服装服饰、服装鞋帽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李新军(身份证号:******************)关于在不知情情况下被登记为南通巨利佳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的举报信。我局于当日受理并转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查。在调查期间,调查机关穷尽一切手段,均无法取得与南通巨利佳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邓飞足的联系。因年代久远,设立登记时是否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事实已无法查清。我局于****年*月**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截至****年**月**日,未收到南通巨利佳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南通巨利佳贸易有限公司****年*月**日设立登记中李新军的监事身份。
我局于****年**月**日依法作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因穷尽手段均无法取得与南通巨利佳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邓飞足的联系。****年**月**日,我局在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官方网站上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公告**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南通巨利佳贸易有限公司****年*月**日设立登记中李新军的监事身份。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南通市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