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11-18
广西/贵港 审批|立项|规划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贵港-2025-11-18 00:00:00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环审〔****〕***号

********** **:**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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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港市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建项目(项目代码:****-******-**-********选址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根竹村龙头山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度***.***,北纬**度****.***项目公司厂区现有构筑物改建为一个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共有*个隔间),占地面积**平方米,不新增占地,用于暂存公司厂区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矿物油空桶、氢氧化钠包装袋、油漆空桶、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液、废酸瓶。项目总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

项目已取得贵港市港工业和信息化的备案证明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来自废矿物油暂存过程中挥发的少量油气(非甲烷总烃),以及废酸瓶存放时少量氯化氢的挥发。危废暂存库严格落实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在废矿物油、废矿物油空桶、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废液暂存隔间设置*个排气扇通风,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浓度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落实防渗、防腐、防漏措施贮存设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计液体导流和收集设施,库内地面须采用防渗层为至少**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或至少***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进行防渗处理,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收集、搬运空油桶以及废油漆空桶采取轻拿轻放等措施,降低产生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标准。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生产设施和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号)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号)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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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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