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2025-11-24 00:00:00
万安县赣江两岸城区污水主管网修复
提升工程第一次补疑文件
各投标人: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的其他要求增加以下内容: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事项》的通知(吉市发改公管字〔****〕** 号),为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资质挂靠、买标卖标、违法转包、分包等现象,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
(*)规范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可采取现金、转账、电子保函形式。采取现金或转账形式的,
必须从投标企业(中标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采取电子保函的,须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投标企业(中标企业)采取电子保函方式提交保证金的,须提供电子保函原件扫描件(保函格式样本见附件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加盖开户行公章)、支付电子保函保费的原始凭证原件扫描件。
附件*中《履约保函》是由中标人中标后提供,中标企业以电子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单位 (招标人)应对履约保函的真伪性、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是否为见索即付保函, 担保机构是否证照齐全及是否具有赔付能力等方面认真复核,凡不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一律不予认可。
(*)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
项目施工阶段至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期间,项目建造师(项目经
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关
键岗位人员,除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参军入伍等情形外, 原则上不得变更。因上述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必须提供证明材料,经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等核实后,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非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参军入伍等原因,中标人变更项目建造师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招标人按照以下标准收取违约金:项目建造师(项目经理)按项目施工合同价总金额 *%的额度/人/次且不低于 **万元/人/次和不超过 *** 万元/人/次的标准进行约定,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按不低于* 万元/人/次的标准进行约定。
无论何种原因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后的关键的岗位人员业绩、信誉、执业资格和职称等应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有关要求,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的相应条件,且至少在项目开标前在中标单位缴纳社保* 个月以上。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答疑澄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最新澄清文件,并随时关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信息,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万安县城市管理局
**** 年**月**日
附件*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
致(招标人):受(益人)
鉴于(投标人)(下称“被保证人”)将于年 月日参加你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投标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如你方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通知我方,并无条件地保持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函有效。
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
(一)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被保证人在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
(三)被保证人在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被保证人除非不可抗力因素,无故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人资格的;
(五)被保证人在本项目投标被查实有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行为的。
(六)被保证人支付给保证人的本次担保财务费用非从被保证人的基本账户支付的。
五、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七日内,将无条件地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保证金额。
六、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内送达我方。
七、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八、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九、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电话/传真:
保留查询网址:
开具日期:年月日
履约保函
(由中标企业中标后提供)
保函编号:
致(招标人):受(益人)
鉴于(中标人)(下称“被保证人”)于年 月日中标承建你方(项目名称)项目,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以向我方提起索赔:
(一)被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质量要求或者其他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的;
(二)被保证人的违约给贵方造成损失的;
(三)被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贵方根据合同约定由贵方直接扣留被保证人应付的款项或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的;
(四)被保证人在本项目中被查实存在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给贵方造成
损失的。
(五)被保证人支付给保证人的本次担保财务费用非从被保证人的基本账户支付的。
五、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十五日内,将无条件地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保证金额。
六、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内送达我方。
七、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八、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九、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电话/传真:
保留查询网址:
开具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