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结算依据:每个季度按实进行结算。
*.*结算单价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每项最终成交清单单价为准,日常维护部分按包干价结算,新增部分(维护配件等)费用暂估**万/年,按实结算,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数量经第三方审核结算为准。
*.*结算按合同总金额的季度比例扣除季度考核中被扣除的金额为结算依据。
*.*付款方式:本项目不支持预付款,根据《宁乡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服务月考核评分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的考核结果按照先服务后付款的方式分季度付款,且提供等额合法税务发票起**日内无息支付上季度结算价款,其费用的支付与考核结果挂钩。
*.*当月考核得分**分以上(含**分)的,按***%计算当月服务费用的***%计算;当月考核得分***** 分(不含**分)的,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的比例计算当月服务费用;当月考核得分**分以下(不含**分)的,按**%计算当月服务费用的**%。
*.*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
*.预付款保函:
否
无
*.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违法数据捕获率、识别率检查。
(*)每天检查上传交警大队平台路口的卡口数据,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前端数据正常并上传至交警大队平台。路口施工、事故、火灾、电源故障、设备无备件需返厂维修、程序问题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数据未回传超过**小时或设备停用,需同时向甲方及交警大队报告。
(*)“电子警察”所抓拍交通违法数据的传送协助交警方及数据传送维护单位做好数据传送检查,每工作日查询违法数据是否已回传至分拣界面,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述部门,对数据未能及时回传路口,报告甲方,并经交警部门同意须采取拷盘方式。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宁乡市域范围内现有的交通信号灯*** 处、“电子警察”*** 处、高清视频监控***处、固定测速点及卡口**处、礼让行人**处 、*** 电子提示屏** 套及合同期内新增的各类交通技术设备保养、巡查与故障排除。
(*)每月** 日前对各类交通技术设备以及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高清视频监控、固定测速点及卡口、*** 电子提示屏等设施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如实填写记录,向甲方提交巡查记录和报告。
①路口的电子警察抓拍设备能够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正常有效的抓拍。
②相关的配套硬件设备无异常状况,如立杆安装牢固、垂直,紧固件无松动,垂直安装的倾斜度不得超过杆体长度*%,机械强度满足要求;立杆及主机箱外壳接地良好;电缆连接牢固;设备机箱关门上锁等。
(*)每月**日前对各类交通技术设备进行一次保养维护,要求做到摄像机外壳、镜头清洁,机箱内无明显灰尘,球罩内无积水,密封性能好,机箱、支架、立杆连接件牢固,清洁无锈蚀。无用杆件、机箱、线缆及时拆除。并如实填写记录,向甲方提交保养记录及报告。
(*)在*:**到**:**期间,接到报修电话后,一般设备故障在到达现场*小时内排除,非工作时间增加*小时,特殊时期需安排人员现场进行保障;路口施工、事故、火灾、电源故障、设备无备件需返厂维修、程序问题等重大故障以及由其他系统问题引起的故障*小时内无法排除需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排除;在维护维修过程中如需更换单个配件或单个主要材料采购价值在***元(不含本数)以上的,须当日提交故障解决方案(材料清单)报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按程序采购;保证设备完好率在**%以上,向甲方提交的交通技术设备维护现场记录单须一事一单。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履约验收标准:
*.由甲方主管领导牵头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各类交通技术设备运行、保养维护情况进行抽查,进行考核评分并验收。考核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附件*:《宁乡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服务月考核评分标准》
*.运行维护服务考核
(*)甲方依据《宁乡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服务月考核评分标准》对乙方的运行维护服务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
(*)当月考核得分** 分以上(含**分)的按当月服务费用的***%计算;当月考核得分***** 分(不含**分)的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的比例计算当月服务费用;当月考核得分**分以下(不含**分)的计算当月服务费用的**%。
(*)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尽快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甲方,由甲方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负责提供本协议范围内各类交通技术设备所在位置。
*.负责对乙方施工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工作实施指导、检查、监控,监督施工生产各项安全、质量技术措施的落实。
*.负责联合交警部门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
*.负责及时办理乙方的工程计量及结算。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配备** 人及以上的运维团队(含* 个项目负责人),团队技术人员中至少有* 名人员具备电工证和* 名人员具备高处作业证,拟配的所有技术人员均取得电工证。
*.配备足够用于维护服务的所需装备及工具。
*.建立各系统运行维护各项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送甲方备案。
*.负责其派出维护维修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各类保险,派出的维护维修人员的安全及其他意外风险与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维护维修作业时乙方必须按相关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维护维修过程的操作安全及过往行人、车辆安全,乙方应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不能对相对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失,如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因维护维修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各类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应针对本项目在宁乡成立满足采购需求的专业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项目所有交通技术设备提供运行和维护服务。并派*人驻宁乡市交警大队的监控分中心进行系统巡查及机房维护,以确保本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每月应对本项目所有交通技术设备进行*次全面巡检。遇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和其它紧急情况,甲方要求进行巡检的,应安排巡检。 巡检若发现本项目设备设施系统存在运行问题的,应立即维修整改。
**.制定详细的运行维护服务保障方案,及时受理甲方故障申告、技术咨询。在收到甲方故障申告后,应当按故障级别定义与服务的具体要求的约定及时解决,保障本项目正常运行;在*级、**级、***级故障处理完毕后,乙方应在*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故障处理报告,故障级别定义与服务的具体要求如下:
| 故障级别 | 技术人员到场时间 | 解决时间 |
| *级:属于重特大故障:其具体现象为:系统崩溃。 | **分钟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 *小时以内 |
| **级:属于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部分系统发生故障、或小面积瘫痪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 | **分钟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 *小时以内 |
| ***级:属于较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区县监控系统小部分功能失效或出现报错、告警或故障,但该子系统仍能继续运行。 | *小时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 **小时以内 |
| **级:属于普通问题:其具体现象为:前端监控点单个摄像机故障、前端监控点传输设备或线路故障。 | *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 **小时以内 |
十、违约责任
*.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各类交通技术设备的维护(修复),确保各类交通技术设备正常运转,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或因维护不到位直接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每违约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元/每次的违约金:因维护不到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含)以上的,每违约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元/每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在每月考核中连续两次得分**分以下,或者总计三次得分**分以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 %的违约金。
*.因乙方违约,甲方在维权中过程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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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项目中所指的各类交通技术设备均包含宁乡市域范围内现有的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高清视频监控、固定测速点及卡口、礼让行人、***电子提示屏及合同期内新增的各类交通技术设备。
*.本项目费用采用总额包干的形式,服务过程中所需各类工具、设备、物品、耗材、配套标志标线、设备返厂维修的所有费用、人工工资及社保、管理、财务、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
*.维护维修过程中,确实无法维修需更换的单个配件或单个主要材料采购价值在***元(不含本数)以上的,由乙方提出材料清单报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按相关规定审核确认后由乙方采购并予以维护维修,不增加维护维修费用。(参考价格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乙方在实施服务期间应建立各类交通技术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台账,甲方可随时查阅。委托合同终止后,上述资料和台账必须无条件全部移交甲方。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维护维修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严重违约行为和考评结果严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和赔偿责任。
*.乙方不得对本服务项目整体或分项对外承包,如发现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维护维修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设施日常管理工作不新增配件、材料的,不另计工作量,不增加维护费用。
(*)因工作需要对现有设备拆除、移位的;
(*)警保卫任务线路信号机等设备临时开关箱门;
(*)因交通组织需要运送及收回交通分流指示标牌;
(*)对遮挡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标牌的绿化、广告牌等进行清理;
(*)电子警察配套执法的交通标志角度较正、移位等;
(*)因停电等原因需临时对信号机等设备发电(发电用油不另计费用);
(*)因交通管理需要临时设置的信号灯的维护;
(*)其他因工作需要的临时性工作。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