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视延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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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视延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北京-2025-11-24 00:00:00

北京视延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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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北京视延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编号 *************** 融资方所在地区 北京市 融资方所属行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不超过**.*% 拟募集资金金额 不超过*****.*万元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不低于*个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的安排 *. 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 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 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本开支及新技术开发、产品迭代升级、市场开拓等。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是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股权设置情况如下: 本次增资完成后,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开增资引入的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高于**.*%。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后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相关附件 融资方情况 名称 北京视延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号*幢*区一层***室 法定代表人 董学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显示器件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电视机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显示器件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个数 *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前十位) 出资比例(%)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汇视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聚视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年度 **** 年度 **** 年度 资产总计 *****.** *****.** 负债总计 ****.** ****.** 所有者权益 ****.** *****.**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日期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北京市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其他披露事项 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则须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意向投资方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尚未完成备案,则其基金管理人须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登记(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将在签订《增资协议》前完成基金备案。 *、如意向投资方为基金管理人,则须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登记(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意向投资方须提供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任一时点的不低于其拟投资金额银行存款证明(证明文件),由不同银行出具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 *、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私募投资基金除外),资金来源不涉及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 *、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 增资条件 *、本次增资须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单个意向投资方投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含本数)。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同意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单位注册资本的对应价格进行增资。 *、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公告期截止日**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投资资格。 *、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本增资项目公告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订与融资方和其他各签署方达成一致的《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本方同意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个工作日内签订与融资方和其他各签署方达成一致的《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支付到融资方指定账户。 (*)本方同意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示已履行完成本次投资行为所涉及尽职调查及所有审批(含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全部资质及条件。 (*)本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私募投资基金除外),资金来源不涉及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 (*)本方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在经营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本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 (*)若本方成为投资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协议》后,该等保证金于本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的同时转为相应金额的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增资融资方不接受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收益保证、业绩承诺要求。 (*)本方同意并接受融资方有权对本方最终投资金额和相应持股比例作出调整。 (*)本方在本次投资前后与其他投资方不存在也不得达成书面一致行动文件或协议。 (*)本方同意融资方对本方进行尽职调查,并予以配合,若本方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意同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 (**)本方穿透至各级出资人均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发行人股东资格的相关要求,即不存在公务员、工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商业银行及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规定禁止或不适合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情形。 (**)本方在成为投资方后,同意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支付基础服务费,按照投资金额的*.*%支付,单笔单向不低于*****元。 保证金设置 交纳保证金 是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拟投资金额的**% 交纳时间 (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本公告截止日**:**前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和股东借款的;(*)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京产权交易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其他约定:无。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竞争性谈判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即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万元且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时,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遴选;如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合计超过*****万元或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合计超过**.*%时,融资方将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等; (*)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具备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能力; (*)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对融资方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制度保障的认同度;能够为融资方业务发展提供战略支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优先; (*)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与融资方主营业务的互补性及协同性,可为融资方未来发展提供产业或业务资源支持、拓展营销渠道的优先;能助力融资方未来拓展、国内海外业务的优先; (*) 合格意向投资方(若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同时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具备良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本运作经验,能助力融资方未来资本运作的优先。 注:关联方定义:合格意向投资方或融资方的实际控制人、合格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归属合格意向投资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项目联系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席经理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部门负责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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