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1-25
湖北/黄冈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2025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黄冈-2025-11-25 00:00:00

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年蕲春县学校食品配送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包三)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蕲春乐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河西工业园杏林大道

被投诉人: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蕲春县漕河一路童馨丽都*栋*单元***室

相关供应商*:武汉食鲜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邢远长村特*号**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号***************,于****年*月**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年**月**日发布了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投诉人就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了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借用武汉食鲜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资质参与投标。
*.武汉食鲜锋管理有限公司被纳入不良行为供应商。
*.武汉食鲜锋管理有限公司在蕲春无合规配送场地。
*.武汉食鲜锋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北金华油牡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串标行为。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本项目由蕲春县教育局委托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下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人就本投诉项目详尽回复。同时对投诉人就本投诉事项进行询问了解,投诉书附件图*无法有效证明本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的招投标资料和相关供应商的政府采购采购投诉答复。武汉食鲜锋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属于公司自主经营行为,参与项目报名和递交的投标的文件均有公司法人授权书。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的招投标资料,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三、严格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查询及使用(一)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络平台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多部门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本备忘录所指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售电企业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武汉食鲜锋管理有限公司虽然被华电纳入不良行为供货商,但其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不属于该备忘录联合惩戒范围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行为。武汉食鲜锋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提供的信用信息资料经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由蕲春县教育局、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蕲春县公证处及本项目的代理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联合组成履约能力核查小组,于****年**月**日对武汉食鲜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核查,确认了现场核查情况与其投标资料一致。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质疑事项没有依法进行质疑。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第(一)款:“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该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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