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2025-11-24 00:00:00
(江宁分中心) 江苏有线三网融合枢纽中心*号楼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施工澄清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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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分中心) 江苏有线三网融合枢纽中心*号楼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施工澄清修改公告(第*次)
| 项目名称: |
江苏有线三网融合枢纽中心*号楼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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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澄清修改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现修改为:无。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履约担保的形式”现修改为:保函等。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交易服务费”现修改为:交易服务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各自按比例承担。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招标代理费”现修改为:本次招标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按发改价格[****]****号文标准的**%计算,计费基数为中标金额。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内支付。本项费用无需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二、 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现修改为: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其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的内容现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在收到履约保函等后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格 **%(保函(保险)等)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办理竣工验收后 * 日内,承包人必须将担保返还给发包人。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条”的内容现修改为:*.承包人须为所有专业分包和其他施工、检测等单位提供包括用电、用水、垂直运输、在用脚手架、施工照明、施工场地、仓储场地、施工配合时间空间等全部施工条件和生产生活便利条件,提供孔、洞、槽的预留和填充修补处置工作配合。除舞台专业设备分包工程合同中的定额水费、电费由发包人直接扣转给承包人外,承包人不得向其他单位收取除配合费之外任何费用。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已将此类事项可能涉及的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分包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第*条”的内容现修改为:总承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和所有专业施工单位收取除配合费之外任何费用,同时将全面履行相应的总承包管理和服务的职责。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的内容现修改为: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格**%保函等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效期至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竣工验收合格。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履约担保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将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付款周期”的“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备注删除第(*)、(*)条。
针对招标文件提问的回复:
*、提问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相关要求中没有明确联合体单位组成数量,请问:本次投标联合体组成单位(含牵头单位、成员单位)是否有数量要求?
回复:没有数量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格审查业绩为单项合同金额****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住宅、厂房、仓储除外)改造(合同承包范围须包含加固或结构补强)或房屋建筑(住宅、厂房、仓储除外)装修改造(合同承包范围须包含加固或结构补强)施工业绩。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住宅、厂房、仓储除外)改造(合同承包范围须包含加固或结构补强)或房屋建筑(住宅、厂房、仓储除外)装修改造(合同承包范围须包含加固或结构补强)施工业绩,每有一个得*分,最高得*分。资审业绩和评分业绩的提供单位(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并没有明确,请问:资审业绩和评分业绩是否由同一单位提供?
回复:如投标单位采用联合体投标,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提供资审业绩和评分业绩均予以认可。
*、本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是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却允许联合体投标。请问招标人,该条件是否满足江苏省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
回复: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单一资质要求招标人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可以选择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组成联合体投标。
*、如允许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联合体单位数量,且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由牵头单位拟派。我司认为该条件不合理。本项目属于技术复杂工程,资格条件业绩和加分业绩一共需要*个。如不明确联合体单位数量和业绩提供单位,是否意味着可三家单位各提供一个业绩参与投标?
回复:本项目资格审查要求和评分标准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投标单位采用联合体投标,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提供资审业绩和评分业绩均予以认可。
*、若合同承包范围中无法体现加固,是不是可以提供图纸作为证明材料!
回复:可以,提供的证明村料必须能够反映相关数据及内容。
注:凡与原招标文件有悖之处均以本澄清为准,请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仔细审阅。
二、其他说明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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