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5-11-24 00:00:0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贺郡怡处理处罚公告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称:贺郡怡
当事人类型:专家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本机关依法对“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主校区、松树坪校区物业管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项目中存在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违法情形。
三、处理依据
当事人作为磋商小组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影响了该项目成交结果,但本机关综合全案情况,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认为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号)第十二条中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决定你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本机关决定对你该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的罚款。
五、处理日期
****年**月**日
执法机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