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2025-11-24 00:00:00
投 诉 人:沈阳安卫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中路****号
被投诉人*: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号
被投诉人*: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卡尔加里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物业服务(二次)”(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中标人及部分投标人报价低于黑龙江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不得设置项目最低限价。经调查,投诉人在事实依据中以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供应商报价下限来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合理,属于变相设置最低价门槛行为,违法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投标人的供应商,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且评标委员会在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查,本项目开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已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该项目不存在中标供应商价格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的供应商的情形。对此,本机关于**月**日针对投标供应商报价事项向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进行现场询问,评审专家委员会虽然认为当时现场中标供应商报价低,但是跟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相差不大,不属于报价异常范畴,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终商定并未予以废标,因此,本项目不存在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情况,据此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司法局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