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2025-11-11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乐昌市农业农村局,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乐昌繁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乐昌市创农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乐昌市俊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采招************
二、项目名称:****年度乐昌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地力提升工程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大昌路**号
当事人*:乐昌繁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乐昌市沙坪镇梅沙路**号
当事人*:乐昌市创农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天井岗丰塘组自编**号(仅作办公场所使用)(住改商)
当事人*:乐昌市俊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乐昌市云岩镇石冲村路口旁
四、基本情况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本机关对乐昌市农业农村局《****年度乐昌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地力提升工程项目(二次)》(项目编号:采招************)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本机关查明:
乐昌市俊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乐昌市创农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乐昌繁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一起参加乐昌市农业农村局《****年度乐昌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地力提升工程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采招************)的投标。乐昌市俊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介绍专门制作投标文件的公司给乐昌市创农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乐昌繁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乐昌市创农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乐昌繁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均委托同一家公司编制投标文件及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时的《投标人签到表》上的项目负责人电话号码一致。
综上所述,乐昌市俊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乐昌市创农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乐昌繁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乐昌市农业农村局《****年度乐昌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地力提升工程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采招************)的投标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情形。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乐昌市农业农村局《****年度乐昌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地力提升工程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采招************)的中标结果无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依法向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