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2025-11-24 00:00:00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案例解析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与震慑作用,持续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现公布一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调查背景
县财政局收到采购单位递交的关于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寻乌县某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问题线索。
(二)调查核实过程
经县财政局审查该项目的《磋商文件》、中标结果公告、该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时提供的《投标文件》及该公司向采购单位递交的《中标放弃函》等相关依据,发现该公司以生产厂家的设备产品已更新升级,无法按项目采购清单定的型号完成供货为由,中标后提出放弃中标资格申请,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秩序,影响案涉项目公平公正。该公司对上述问题未能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
综上所述,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寻乌县某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与处理结果
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县财政局决定对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寻乌县某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提出放弃中标资格申请,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干扰了政府采购正常秩序,影响了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这一案例为广大供应商敲响警钟:
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绝非简单的“商业选择”,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面临严肃的行政处罚。供应商在举起号牌参与竞标之前,必须放下侥幸,带上责任,必须用长远的信誉取代短视的利益支撑起每一次对外的商业承诺,唯有如此,供应商才能在竞争激烈且规则严明的政府采购市场中行稳致远,建立起值得信赖的品牌和可持续的竞争力。



